⒈ 祖籍与寄居地。
引《清会典·户部五·尚书侍郎职掌五》:“凡民之著於籍,其别有四:一曰民籍,二曰军籍,三曰商籍,四曰灶籍,察其祖寄,辨其宗系,区其良贱。”原注:“人户於寄居地方置有坟庐已逾二十年者,准其入籍,出仕令声明祖籍迴避,文员罢职不准寄居别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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