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在官吏名簿上附记官吏的过失。
引《明律·吏律·讲读律令》:“初犯罚俸一月,再犯笞四十,附过。”《明律·吏律·名例》:“文武官吏犯公罪,该笞者,官收赎,吏每季类决,不必附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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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附过 ”、“ 附過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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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附过 ”,输入 “ fg ” 或 “ FG ” 均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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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附 ”、“ 过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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