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县份”。
⒉ 即县。但不与专名连用。
⒈ 亦作“县份”。即县。但不与专名连用。
引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我这 高要,是 广东 出名县分。一岁之中,钱粮、耗羡、花、布、牛、驴、渔船、田、房税,不下万金。”毛泽东 《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》十:“那时,将有很多县份和若干省份的农业经济,基本上完成半社会主义的改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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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县分 ”、“ 縣分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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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xiàn fēn ”、“ xian fen ” 或 “ xianfen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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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县分 ”,输入 “ xf ” 或 “ XF ” 均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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