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招供伏罪。
引《续资治通鉴·元成宗元贞二年》:“御史臺言:‘官吏受赂,初既辞伏,继以审覈,而有司徇情,致令异辞者,宜加等论罪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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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辞伏 ”、“ 辭伏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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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cí fú ”、“ ci fu ” 或 “ cifu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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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辞伏 ”,输入 “ cf ” 或 “ CF ” 均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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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辞 ”、“ 伏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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