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。
引《清会典·吏部·官制》:“﹝ 康熙 五十八年﹞改 怀庆府 管粮通判,专管盐捕,为粮捕通判。”
⒈ 支持词语查询,简体、繁体、港台词均可。
例如 “ 盐捕 ”、“ 鹽捕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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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yán bǔ ”、“ yan bu ” 或 “ yanbu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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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盐捕 ”,输入 “ yb ” 或 “ YB ” 均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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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盐 ”、“ 捕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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