⒉ 清时称少数民族已编入户籍者。
⒈ 唐 时谓被赦免过一次的官奴、官婢。
引宋 费衮 《梁溪漫志·官户杂户》:“按 唐 制,凡反逆相坐,没其家为官奴婢……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;十五以上者,以其年长,令远京邑,配 岭南 为城奴也。一免为番户,再免为杂户,三免为良人,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。”
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通年服役的人,称为官奴婢,免(朝廷下赦诏,官奴婢与普通罪人同得宽免)一次称为番户。”
⒉ 清 时称少数民族已编入户籍者。
引《清会典·户部五·尚书侍郎职掌五》:“甘肃 循化、庄浪、贵德、洮州,四川 懋功、打箭鑪,云南 维西、中甸 等处,同知通判所属为番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