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出卖收取地租的权利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九·田赋》:“如 安州 业户因所得租息不敷应用,准其卖租,不准其卖地;令佃户照旧完纳,不得夺田增租,以杜争端而恤穷佃。”
⒈ 支持词语查询,简体、繁体、港台词均可。
例如 “ 卖租 ”、“ 賣租 ” 等;
⒉ 支持词语拼音查询,有无空格和声调均可。
例如 “ mài zū ”、“ mai zu ” 或 “ maizu ” 等;
⒊ 支持词语简拼(首字母缩写)查询。
例如 “ 卖租 ”,输入 “ mz ” 或 “ MZ ” 均可;
⒋ 支持单个汉字查询该字的组词。
例如 “ 卖 ”、“ 租 ” 等;
⒌ 输入汉字拼音以外的字符会自动忽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