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屋税。
⒈ 即屋税。参见“屋税”。
引《新五代史·杂传·卢质》:“乃命 质 等借民屋课五月,由是民大咨怨。”《宋史·选举志三》:“岁赐緡钱至二万五千,又取郡县田租、屋课、息钱之类,增为学费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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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屋课 ”、“ 屋課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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