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官吏任职满一定年限后,得依例升调,称为“俸满”。
⒈ 旧时官吏任职满一定年限后,得依例升调,称为“俸满”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嗤鄙·非类效仕宦》:“近因主上久不考选科道,其俸满应行取同咨到部守候者,充满輦下。”
《清会典·吏部七·文选清吏司四》:“京官以歷俸二年为俸满,外官以歷俸三年为俸满,未俸满者不入俸深班推升。”
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一》:“莆田 林教諭 霈,以 臺湾 俸满北上。”
《醒世姻缘传》第五回:“那吏部钦此钦遵,没等那 通州 知州俸满,推陞了 临洮府 同知,将 晁知县 推了 通州 知州。”
⒈ 旧制官员任职满一定期限,称为「俸满」。视为升迁的一种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