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州刺史以六条考察州郡官吏,后因以指刺史之职。
⒈ 汉 代州刺史以六条考察州郡官吏,后因以指刺史之职。参见“六条”。
引《晋书·应詹传论》:“入居列位,则嘉谋屡陈,出抚藩条,则惠政斯洽。”唐 元稹 《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》:“刺史 柳蒙 等任窃藩条,无心守职。”宋 沉辽 《代乞致仕表》:“及陛下即位,继承恩詔,入覲清光,委以藩条,特加奬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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