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乐曲终而和以他词,谓之“送声”。
⒈ 乐曲终而和以他词,谓之“送声”。参阅 明 杨慎 《升庵诗话·乐曲名解》。
引《乐府诗集·清商曲辞二·欢闻歌》 郭茂倩 题解引《古今乐录》:“《欢闻歌》者, 晋穆帝 升平 初,歌毕輒呼‘欢闻不?’以为送声,后因此为曲名。”《新唐书·礼乐志十一》:“太常丞 吕才 上言:‘ 舜 弹五弦之琴,歌《南风》之诗,是知琴操曲弄皆合於歌。今以御《雪诗》为《白云歌》。古今奏正曲復有送声,君唱臣和之义,以羣臣所和诗十六韵为送声十六节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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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送声 ”、“ 送聲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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