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录用;接纳。
引《北史·李谔传》:“学必典謨,交不苟合,则摈落私门,不加收齿。”宋 曾巩 《上欧阳学士第二书》:“名字不列於荐书,不得比数於下士,以望主上之休光,而尚获收齿於大贤之门。”清 蒲松龄 《聊斋志异·霍女》:“既加收齿,何必復盘察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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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收齿 ”、“ 收齒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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