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酌情处理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科场二·有司分考》:“即使果尔,亦宜另为酌处,不可遽及有司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赃私》:“债负须亲笔券押,应与归偿者,方准著原中等酌处清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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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酌处 ”、“ 酌處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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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zhuó chǔ ”、“ zhuo chu ” 或 “ zhuochu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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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酌处 ”,输入 “ zc ” 或 “ ZC ” 均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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