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予句”。
⒉ 谓皇帝或其指定的大臣用朱笔在判处死刑者的名字上画勾以示批准。
⒈ 亦作“予句”。谓皇帝或其指定的大臣用硃笔在判处死刑者的名字上画勾以示批准。
引《清会典·内阁·大学士协群大学士职掌》:“朝审秋审之勾决者,得旨则予勾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句到,刑部按期进呈黄册。至日,素服御殿,大学士三法司侍,上秉硃笔,或命大学士按单予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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