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追回原物,交与其主。
引《元典章新集·兵部·整治军兵》:“本部议得军官军人经止去处强夺讫,百姓钱物已招明白,拟合追给相应。”《警世通言·钝秀才一朝交泰》:“马任 復学復廩,所抄没田产,有司追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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