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对罪犯杖责后释放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犯徒应役家无兼丁》:“家无兼丁,免徒加杖者,矜其粮餉乏絶,又恐家内困穷,一家二丁,俱在徒役,理同无丁之法,便须决放一人。”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犯徒应役家无兼丁》:“律称家无兼丁,本为全无丁者……其夫妻并徒,更无兼丁者,决放其妇。”决,一本作“决”。 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乾隆 以后,第准免笞、杖,则递行八折决放,枷号渐释,餘不之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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