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同日公布施行。共四编二十九章二百七十条。第一编总则,规定民诉法的任务、适用范围和原则,管辖,审判组织,回避,诉讼参加人,证据,期间和送达,调解,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,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,诉讼费用;第二编审判程序;第三编执行程序;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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